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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婚懷孕卻發現男友已婚

[導讀] (資料圖片,圖中均為設計對白)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記者王斯通訊員蔡夢婕 核心提示 黃某懷孕後,發現“男友”已婚,但她還是生下瞭孩子。“未婚媽媽”的稱呼,讓黃某覺得很丟臉,她認為,正是“男友”的欺騙讓她受靜電油煙機租賃到瞭極大的精神傷害。於是,黃某將黃某林告上瞭法院,不過她不是索要孩子的撫養費,而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蔡夢婕

晴天霹靂懷孕後台中靜電機出租才發現 “男友”已婚

今年剛滿30歲的黃某說,2010年底,她認識瞭比自己大5歲的黃某林。2012年初,兩人確立瞭戀愛關系。2012年9月,黃某懷孕瞭,當她將這個喜訊告訴黃某林時,黃某林卻要求她打掉孩子。黃某多次要求生下孩子,黃某林這才告訴她自己已經結婚生子。這個消息,對黃某猶如晴天霹靂,可考慮到腹中胎兒已有5個月大,最終她還是決定生下這個孩子。

2013年5月底,黃某生下個女孩。孩子出生後,黃某林不僅不支付醫療費,對孩子的生活費也分文未付,這讓黃某十分傷心。面對“男友”的絕情,黃某將黃某林告上瞭法庭,要求黃某林賠償名譽損失費5萬元。黃某覺得,因為黃某林的感情欺騙,她不僅耗費瞭青春,在懷孕時還獨自承受瞭極大的精神傷害和精神壓力。作為未婚母親所面臨的世俗譴責和批鬥,給她造成瞭人格和名譽的嚴重傷害。

對黃某的說法,黃某林則全盤否定。黃某林承認,兩人之間曾發生過兩性關系,但不等於兩人就是戀愛。從婚姻法的角度講,他的行為違反瞭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但對於黃某而言,他的行為沒有任何違法性,僅涉及道德問題。

黃某懷孕生子是在他強烈反對的情況下的單方行為,且法律並未將生育行為視為某種民事權益進行保護。即使黃某的社會評價因此降低,但他的行為不具有侵權行為,因此他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雙方行為 均屬社會道德范疇

因黃某林否認與黃某的女兒小黃存在親子關系,2014年3月,法院申請親子鑒定。最終確認,黃某林與小黃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法院調查還發現,2011年9月底,黃某林與趙某登記結婚。

黃某林的行為到底算不算侵犯黃某的名譽權?法院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侵害名譽權的方式為侮辱、誹謗等其他行為。黃某主張黃某林隱瞞其已婚的身份,采取欺騙的方式與她交往,並導致她懷孕,侵犯瞭她的名譽權。

但從他們之間的關系來看,首先,黃某並未舉證證實黃某林存在隱瞞已經結婚的事實。其次,即使黃某林存在隱瞞婚姻狀況,但他並未采取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黃某的名譽和人格尊嚴,並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再次,他們自願發生男女關系,實際上他台中靜電油煙處理機租賃們雙方的行為均屬於社會道德評價的范疇,不應由法律進行調整。所以,黃某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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